联系我们Contact us
新闻资讯首页>>公司新闻

济南家政家政服务纠纷多样维护权益擅用法律

发布者: 济南保洁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6 阅读:1061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革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家政服务业日益普及和发展,家政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和专业化。家政服务业的普及和发展,给忙碌的城市居民带来了极大便利,使许多人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从事职业活动和休闲娱乐,这一趋势符合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家政服务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雇员和雇主、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济南家政http://www.sd-jz.net/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这些矛盾和冲突中,属于雇员和雇主的纠纷,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保姆和雇主;属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月子公司和产妇。纠纷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自然有所区别。然而,无论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信守合同、讲究诚信。尤其是方兴未艾的月子公司是新兴行业,更应当依法经营,注重信誉,促进这一新兴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能口惠而实不至,夸大宣传,信口承诺。一旦构成欺诈行为,还须双倍赔偿服务接受者的损失。同时,居民们在雇用保姆和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慎重选择,三思而行,认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资格,不能偏听偏信,草率签约。

  一年一度的春节就要来临,雇用小时工清洁室内环境卫生的居民会相应增加。希望雇用双方都能够切实注意安全,避免损害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胡勇)

  护理不当女婴耳聋

  □本报记者黄洁

  称月嫂对患病女婴护理不当,导致自己的女儿耳聋,女婴家长王先生夫妇将月嫂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判决月嫂公司赔偿雇主5000元。

  王先生诉称,2011年12月7日,他与一家月嫂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月嫂服务合同。但其后因月嫂赵某护理不当,致使女儿出生后10天就出现流脓鼻涕发烧的体征。同年12月26日上午,王先生发现孩子情况不好,且经过初步咨询症状又有所加重,随即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就诊。经过儿童医院诊断,王先生的女儿患上了新生儿肺炎和并发败血症及心肌损害。据医生说,如果再晚送到一点,孩子的生命就可能出现危险。虽经治疗,孩子基本痊愈,可出院时王先生却被告知,其女儿有轻度耳聋,后期治疗费用还需近两万元。

  王先生认为,正是月嫂护理不当才给全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此将月嫂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6300元月嫂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家政服务公司曾辩称,北京市并没有强制规定进行月嫂工作必须经过人力保障部门认证培训。对于王先生女儿的情况,其公司曾多次建议王先生送医院治疗,月嫂在护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尽责,不存在过错;孩子的生病与护理过程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月嫂护理不当,造成王先生女儿受凉住院,月嫂在履行协议期间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而王先生女儿的患病应该与月嫂的护理、新生儿的体质以及家长对其的监护都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上述情况酌定。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家政服务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5000元,对于王先生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听力下降恢复治疗费等费用,法院以未提交相应证据为由未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护缺失擦窗坠亡

  □陈琼珂殷超何刚http://www.jnjzfw.com/

  保洁工刘女士在雇主王先生家做保洁服务,因擦窗不慎从阳台跌落导致身亡。家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雇主又该如何赔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洁工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雇主王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2万余元。

  2011年11月10日,刘女士来到王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家政公司收取了10元介绍费。当天保洁工作结束后,王先生以每小时15元的价格支付刘女士75元。第二天,刘女士自10时起继续在王先生家中从事保洁工作,一直工作到15时30分,在擦南阳台玻璃窗时不慎连人带窗从五层楼摔落,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死亡。其间,王先生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

  事后,刘女士丈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先生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共计88万余元,家政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王先生辩称,事发时刘女士确实在他家中从事家政服务,但认为该案属于一起工伤事故,刘女士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去他家服务,因为家政公司没有对保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家政公司应担责;刘女士当时骑在窗框上进行擦拭,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致摔落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公司则辩称,刘女士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起中介作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则称,她是家政公司负责人,事故前一天是她用公司名义介绍刘女士去王先生家进行服务的,故不应由她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一名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刘女士在无人协助,亦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从事擦拭五楼阳台窗户较为危险的高空作业,忽视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也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刘女士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家政公司仅起中介作用,李女士是职务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王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http://www.0531jz.com/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